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在监狱外执行的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首先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这是考虑到罪犯的身体健康状况,当他们患有严重疾病,在监狱内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疗时,为了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可以允许保外就医。不过,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并且,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其次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等哺乳期结束后,如果刑期还未结束,还是要继续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最后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当罪犯因为身体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在监狱内无法正常生活,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时,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监外执行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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