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必经的步骤?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对于职工在工伤等情况下确定权益至关重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劳动能力鉴定的必经步骤。 第一步是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要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等。这一规定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步是审核与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这是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三步是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第四步是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会载明鉴定依据等事项,并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步是再次鉴定。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总之,劳动能力鉴定有着严格的法定步骤,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鉴定结果的公正、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