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是否有优先留置权?
我是做保管业务的,前段时间有个客户让我保管一批货物,约定了保管期限和费用。现在保管期限到了,客户却一直不来取货也不支付保管费。我听说有留置权这回事,想问问在保管这种情况下,我是不是有优先留置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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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保管是否有优先留置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留置权和优先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你帮别人保管东西,对方不给钱,你就可以扣下东西,然后通过一定方式把东西变现来拿到自己应得的钱。 在保管关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保管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享有留置权的。 这里所说的条件,首先是保管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这是基于保管合同产生的占有。其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也就是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当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保管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 而关于优先留置权,一般在保管这种情形下,保管人的留置权本身就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保管人对于留置的保管物变现所得价款,相较于其他普通债权人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法定的更优先的权利,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保管人的留置权就需要让位于这些更优先的权利。另外,如果当事人在保管合同中约定了不得留置的情况,那么保管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所以,保管人在保管业务中,通常是有优先留置权的,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不能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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