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护栏有质量问题导致人命伤亡,管理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我家附近街头的护栏存在质量问题,结果前几天有路人因此出了事丢了性命。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护栏的管理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我很关心这个事情的处理结果,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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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街头护栏因质量问题夺人命的情形下,护栏管理人通常是要承担责任的。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首先,从法律原理上理解,管理人对其管理的公共设施负有妥善管理和维护的义务。这里的管理人一般指的是对护栏具有实际管理、维护和控制权的单位或个人。比如市政部门可能就是城市公共道路上护栏的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这里说的是地下设施,但原理是相通的。对于街头护栏这种公共设施,如果管理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导致其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他人死亡,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如何认定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呢?这通常要看管理人是否对护栏进行了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如果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按照规定的频率和标准对护栏进行了检查和维护,并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采取了措施,那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责任。但如果管理人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明知护栏有质量问题却没有及时处理,那么就很难免除其责任。在具体的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丧葬费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总之,当街头护栏因质量问题导致人命伤亡时,在没有特殊免责事由的情况下,管理人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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