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严环保法实施后失职要追究、尽职能免责是怎么回事?

我在环保相关部门工作,听说最严环保法要实施了,里面提到失职要追究、尽职能免责,我不太清楚具体怎么界定失职和尽职。想知道在实际工作中,怎样算失职,怎样算尽职,具体的判断标准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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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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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环境保护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是规范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法律。随着社会发展,这部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出现了所谓的“最严环保法”。这里提到的“失职要追究、尽职能免责”是环保法实施中的重要原则。 首先来解释一下失职追究。失职,简单来说,就是相关环保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好自己应尽的职责。比如,按照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排污情况有监管义务,如果工作人员明知企业存在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却不进行制止、不依法处理,这就属于失职。依据《环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再说说尽职能免责。尽职就是环保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和工作要求,全面、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比如,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依法处理,并且持续跟进处理结果,这就可以认为是尽到了职责。当工作人员尽到职责后,如果仍然出现一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环境问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免责的。虽然《环保法》没有直接明确尽职能免责的条款,但在司法实践和行政处理中,遵循“有过错才担责”的原则。如果工作人员已经严格按照法律和工作规范履职,主观上没有过错,那么就不应该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环保工作人员来说,要准确把握自己的职责范围,严格按照法律和工作流程办事。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履行监管等职责,避免因为疏忽或不作为导致失职;另一方面,在工作中要留下充分的履职证据,以便在可能出现的责任认定中证明自己已经尽到职责。同时,随着环保法的不断完善和实施,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也会进一步明确失职和尽职的具体界限,工作人员需要持续关注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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