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他合同的基本结构是怎样的?


涉他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内容涉及到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合同。这种合同和普通只约束合同双方的合同不太一样,它的特殊之处就在于第三人也会受到合同某些条款的影响。 从基本结构上来说,涉他合同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比如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合同当事人之一)和保险人(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约定,在特定情况发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第三人)支付保险金。在这类合同中,第三人虽然不是合同的签订方,但却享有合同赋予的利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第三人在这种合同中的权利。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则是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丙向乙交付货物。这里的丙就是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责任还是由合同中的债务人来承担。 在实际的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对于涉他合同,合同当事人需要明确约定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因为第三人的行为并不一定能完全受合同当事人的控制,所以在合同条款的设计上要更加严谨,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第三人在知道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后,也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行事。总之,涉他合同的基本结构和履行都需要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共同遵循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