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主体是什么?
危害公共卫生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一类罪名集合,这类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共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不同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的主体情况。
首先是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等。他们因为专业的医疗职责,在工作中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就可能构成此罪。
非法行医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里强调的是没有合法的行医资质却从事医疗活动。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法定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也可以成为此罪的主体,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以这个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等,《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些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
总的来说,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主体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之分,有些犯罪单位也能构成。在判断具体犯罪主体时,要依据不同的罪名和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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