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那么,哪些主体可能会侵犯商业秘密呢? 首先是企业内部人员。企业的员工、管理人员等,他们因为工作原因能够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例如研发人员掌握着技术配方,销售人员了解客户名单和销售策略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企业内部人员如果违反保密协议,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或者自己使用以谋取私利,就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 其次是竞争对手。竞争对手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比如通过贿赂企业内部人员获取商业秘密,或者在网络上非法窃取商业秘密等。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 再者是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会与一些中介机构打交道,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如果他们违反保密义务,将商业秘密泄露出去,也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另外,还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企业时,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时等。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商业秘密泄露,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是多样的,包括企业内部人员、竞争对手、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当我们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