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什么?

我最近听说了玩忽职守罪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它在主观方面到底是怎么表现的。我想知道,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或者有其他情况呢?了解这个对于判断一些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很重要,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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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玩忽职守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探讨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时,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来进行分析。 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具体来说,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然而由于粗心大意、马虎不负责,根本就没有去考虑这种可能性。例如,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要求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但他因为疏忽忘记了检查,结果导致该企业生产出大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损害,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发危害后果,但却轻信凭借自己的经验、能力或者其他因素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出现。比如,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某商场存在消防隐患,他虽然意识到可能会发生火灾,但觉得商场有一定的消防设施,自己也已经提醒过商场负责人,就轻信不会真的发生火灾,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有效措施。结果后来商场真的发生了火灾,造成了重大损失,这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法律明确了玩忽职守罪的刑事处罚,也从侧面反映出玩忽职守行为的主观方面特征与定罪量刑的关联性。 判断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是因为玩忽职守罪本质上是一种职务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因为对工作的不认真、不负责才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是故意要去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实施损害行为,那就可能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而不是玩忽职守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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