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都有哪些?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朋友一直不还,但他对别人也有债权却不积极去要。我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想了解下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范围是啥,我能不能通过行使代位权向他的债务人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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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下面来详细说说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所说的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标的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甲不向丙主张债权,乙就可以代位甲向丙主张债权。 除了债权本身,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也可以作为代位权的标的。从权利是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的权利,像担保物权、利息债权等。比如,丙欠甲的钱有房产抵押担保,当乙代位甲向丙主张债权时,也可以一并主张该房产的抵押担保权利。 不过,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只能由债务人自己行使。比如,甲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请求权,乙就不能代位行使。 此外,对于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也可以通过代位权来进行干预。例如,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主要包括债务人的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要排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的方式来进行,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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