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竞业限制的主体对象是哪些?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要和我签竞业限制协议。我不太清楚自己属不属于该签的对象,想知道竞业限制的主体对象到底是哪些人,我有没有必要签这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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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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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通常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他们由于其职位的特殊性,能够接触到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和核心信息,一旦泄露,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 高级技术人员则是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的人员,比如研发部门的骨干人员等。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往往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如果这些技术被竞争对手获取,会对公司的市场地位造成严重威胁。 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指虽然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但由于工作原因,可能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比如接触到客户名单、销售数据等信息的普通员工。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这些员工接触到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这些商业秘密对公司具有重要价值,那么这些员工也可能被纳入竞业限制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是一种对劳动者就业权利的限制,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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