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可以分为哪几类?

我开了家小公司,最近听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犯罪行为。我想了解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都有哪些分类呢?这对我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避免法律风险很重要,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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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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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犯罪。要明确其主体分类,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该罪以及它在法律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这里所说的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 该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该罪主体。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管其身份、职业如何,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一些个体经营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自己虚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触犯了该罪。 第二类是单位主体。单位也可能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罚。例如,某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骗取税款抵扣,企业就构成了犯罪主体。 此外,在实际情况中,可能还存在介绍他人虚开的主体。这些人虽然自己不直接参与虚开发票的操作,但起到了中间介绍、牵线搭桥的作用,使得虚开行为得以实现,同样要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总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涵盖了自然人和单位,涉及到虚开行为的各个环节。无论是谁,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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