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消灭上的从属性是怎样的?
我有一块土地,为了通行便利和邻地设定了地役权。现在我担心如果主权利有变化,地役权会怎样。想了解地役权消灭上的从属性具体是怎么回事,在哪些情况下会导致地役权因从属性而消灭,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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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消灭上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作为一种从权利,其消灭与主权利的消灭紧密相关。通俗来讲,地役权是为了提高需役地的效益而设立的权利,它不能独立存在,而是依附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等主权利。 从法律角度来看,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这表明地役权是从属于需役地的一种权利。 地役权消灭上的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消灭时,地役权随之消灭。比如,张三拥有一块土地,为了方便自己土地的通行,与李四的土地设定了通行地役权。后来张三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了王五,并且转让时没有对地役权进行特别约定,那么当张三失去对该土地的所有权时,基于张三土地所设立的地役权也会消灭。 其次,如果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地役权也会消灭。因为地役权是存在于两块土地之间的权利,如果其中一块土地因为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不复存在,那么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例如,因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供役地被淹没无法使用,那么基于该供役地所设立的地役权就会消灭。 此外,地役权的期限届满、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等情况也会导致地役权消灭。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地役权也会基于其从属性而不复存在。 总之,地役权消灭上的从属性是地役权制度中的重要特征,它确保了地役权与主权利之间的紧密联系,维护了土地权利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对于涉及地役权的当事人来说,了解这一特性有助于正确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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