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有诉讼时间还是除斥期间?
我在处理一些债权债务的事情,涉及到代位权。我不太清楚代位权是适用诉讼时间的规定,还是除斥期间的规定。这两者感觉很不一样,对我的权益影响也很大,所以想搞清楚代位权到底是遵循哪种时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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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代位权适用诉讼时间还是除斥期间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诉讼时间也就是诉讼时效,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过了这个时间,你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是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你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了。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对于代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虽然这里说的是撤销权,但能体现出除斥期间的规定特点。而对于代位权,它适用的是除斥期间。 之所以代位权适用除斥期间,是因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期限一般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比如,债权人一旦知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自己到期债权实现时,就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代位权。如果超过这个期间,代位权就消灭了。这和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会因为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所以,在涉及代位权时,债权人要特别注意除斥期间的规定,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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