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工程材料款未结算时能否行使代位权?


在转包工程材料款未结算的情况下,是否能行使代位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A欠B钱,C又欠A钱,A不找C要钱,导致B的钱也拿不到,这时B就可以代替A向C要钱。 在转包工程材料款未结算的场景中,如果你是材料供应商,转包方是你的债务人,发包方是转包方的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这意味着你和转包方之间关于材料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付款时间已经到了。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也就是转包方明明有权利向发包方要钱,却不积极去要。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转包方有其他财产可以偿还你的材料款,那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四是代位权的客体必须是债务人的债权,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你认为满足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你需要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来判断是否支持你的请求。例如,你需要证明转包方和发包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包方怠于行使权利等。 总之,转包工程材料款未结算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行使代位权的,但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证据和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