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行政不作为可以告县政府吗?


当遇到乡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时,是否可以告县政府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没有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比如,公民向乡政府申请办理某项许可证,乡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既不批准也不作出任何答复,这就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乡政府本身的行政不作为,通常应当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乡政府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有自己独立的职责和权限,对其自身的行政行为负责。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告县政府。例如,如果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维持了乡政府的不作为决定,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乡政府和县政府将成为共同被告。另外,如果是因为县政府的原因导致乡政府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而出现不作为情况,或者县政府对该事项具有直接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却未履行,在这些情况下,也可能会考虑将县政府列为被告。 在遇到乡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时,当事人应当先弄清楚具体的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合适的被告。同时,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也可以先通过行政复议等其他途径尝试解决问题。如果自己无法准确判断,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