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抚养费是否需要去对方户籍地?
我和孩子爸爸离婚了,他一直没给抚养费,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他现在不在户籍地生活,我不太清楚起诉抚养费是不是一定得去他户籍地法院,想问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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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起诉抚养费是否需要去对方户籍地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民事诉讼中管辖法院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通常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起诉抚养费是要去被告即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法院。但如果对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另一个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这个地方就成了他的经常居住地,此时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举个例子,假如对方户籍在A地,但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了,你就可以在B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这样规定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同时也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所以,起诉抚养费不一定要去对方户籍地,关键要看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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