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我想了解下刑讯逼供罪认定的相关问题。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关于刑讯逼供罪认定有好多选项和说法,我有点搞不清楚到底哪些认定才是正确的,比如在什么情况下算构成此罪,认定的标准和界限是怎样的,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展开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 从犯罪主体来看,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只有这些特定身份的人员才可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比如警察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等,如果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就可能涉及此罪。 在客观行为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来逼取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对身体直接施加暴力,如殴打、捆绑、吊打等;变相肉刑则是指不直接使用暴力,但通过其他方法对身体进行折磨,像长时间不让睡觉、挨饿、受冻等。只要是通过这些手段来获取口供,就符合刑讯逼供罪客观方面的要求。 从犯罪对象上看,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怀疑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被告人则是指在审判阶段被指控犯罪的人。如果对象不是这两类人,就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此外,认定刑讯逼供罪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来逼取口供。如果是因为工作失误或者其他非故意的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受到伤害,一般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