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
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有点混淆。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怎么去准确判断一个行为到底是构成刑讯逼供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它们之间具体在哪些方面存在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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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有诸多区别。 首先,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的行为人目的是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比如警察为了尽快破案,通过不正当手段让嫌疑人承认罪行。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单纯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像两人因琐事打架,一方故意打伤另一方。 其次,犯罪条件有别。刑讯逼供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通常是司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出现。而故意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生活中各种冲突场景都可能发生。 再者,侵害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没有限制。 另外,主体要件也不同。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就是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人员。而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没有限制,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构成。 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两者不同的情形。刑讯逼供罪在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意伤害罪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相关概念: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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