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有哪七种监督方式?


监督法是为了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而制定的法律。下面为您介绍监督法规定的七种监督方式。 一是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告,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府两院”需研究处理并反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是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通过审查和批准决算,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听取审计工作报告了解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政府财政活动合法、合理、有效。这在监督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收支平衡、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等内容。 三是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人大常委会会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目的是了解法律、法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改进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监督法规定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四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确保这些文件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五是询问和质询。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向“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提出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当场进行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在一定期限内书面答复。质询则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受质询机关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这两种方式都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 六是特定问题调查。当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七是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人大常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不称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决定撤销其职务。撤职案的提出和审议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以确保撤职这一监督手段的正确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