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日常监督方式中是否包含留置?

我在关注一些法律知识时,看到有日常监督和留置这些说法。我想弄清楚,在日常的监督方式里,是不是有留置这种方式呢?我不太明白它们之间的关系,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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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日常监督方式中是否包含留置需要从不同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留置的概念。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通常在特定的调查程序中使用。它主要是指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而日常监督,一般是指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等的日常行为、工作等进行的常规性检查、督促等活动,目的是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日常监督更侧重于一般性的检查、提醒等较为温和的方式,比如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听取汇报等方式来进行。 从上述规定和日常监督的性质来看,日常监督方式中通常不包含留置。留置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措施,是在特定的调查阶段,针对特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才会使用的。它不属于日常监督那种常规性、普遍性的监督手段,而是在调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时的一种特殊保障措施。所以,在正常的日常监督活动中,是不会运用留置手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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