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过来处理异常却不告诉当事人,这在法律上有什么说法吗?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和某供应商有业务往来。最近供应商派人来处理业务异常情况,但他们没告知我这个相关当事人。我想知道他们这种做法合不合法,我有哪些权利,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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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合作当中,供应商过来处理异常却不告诉当事人,这种情况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考量。 从合同角度来讲,如果当事人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里明确规定,供应商在处理异常情况时需要通知当事人,那么供应商不告知当事人的行为就属于违反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比如要求供应商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对因未通知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从诚实信用原则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供应商和当事人进行商业合作,在处理和当事人利益相关的异常情况时,不告知当事人,这可能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处理异常情况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说明,如果因为供应商未告知给自己带来损害,也可以主张相应赔偿。 另外,要是供应商的这种不告知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先和供应商友好协商,要求其说明情况;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果上述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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