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要求支付复利是否应得到支持?


在民间借贷中,复利是指在每一个计息期后,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计利息。简单来说,就是利息也会产生利息。 关于民间借贷要求支付复利是否应得到支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非完全禁止复利。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是可以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来计算复利的。但同时,法律也设置了上限,也就是最终借款人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例如,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1年。一年后,乙应支付利息1.5万元。如果此时双方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了11.5万元的借条,若这个年利率15%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那么这个11.5万元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如果到最终还款时,按照新的本金计算出来的本息之和超过了以10万元本金,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那么超过部分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总之,民间借贷中要求支付复利是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限制和本息之和的上限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