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申诉案件有什么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申诉案件的指导意见主要是为了规范申诉案件的办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下面从多个方面进行介绍。 在申诉条件方面,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在申诉流程上,当事人一般应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人民法院会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此外,对于申诉案件的审查期限等也有相应规定,目的是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能及时获得司法救济。当事人在申诉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以确保申诉权利的有效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