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关于拍卖变卖有哪些若干规定?

我涉及到一个和拍卖变卖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最高院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比如在什么情况下会启动拍卖变卖程序,拍卖变卖的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等,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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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卖变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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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拍卖变卖作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关于拍卖变卖的启动。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拍卖是优先选择的变价方式,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实现财产的价值,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拍卖程序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拍卖应当先期公告,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再者,对于变卖程序。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此外,该规定还对拍卖变卖中的流拍处理、拍卖变卖的撤销等情况作出了规定。如果出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拍卖无效。在流拍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的申请,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拍卖变卖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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