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规定。下面将对其中的一些重要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关于案件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破产申请;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再者,关于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此外,该规定还对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分配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众多法律程序和权益的处理,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操作,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依据这些规定,公平、公正地处理企业破产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