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订的哪些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在探讨哪些离婚协议无效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离婚协议是什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如果存在某些情况,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离婚协议无效。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例如,离婚协议中约定逃避法定义务,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这就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债务清偿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果离婚协议中有类似这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那这部分条款就是无效的。 其次,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离婚协议也无效。比如,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对他人的债务,在离婚协议中恶意转移财产给一方,这种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是不被法律允许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再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离婚协议同样无效。有的夫妻可能为了获取某些政策优惠,如购房资格、拆迁补偿等,通过签订离婚协议来达到非法目的,这种协议虽然表面上符合离婚协议的形式,但实际上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另外,限制他人人身权利的离婚协议条款无效。比如,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不得再婚、不得生育等,这些条款限制了当事人的基本人身权利,违反了婚姻自由等原则,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所以这类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自然无效。 最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有正确的理解和判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