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1号中关于行政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1号对行政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中涉及的一些关键法律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法律概念。防空地下室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则是指建设单位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应建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等情形,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其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费用。 在我国,关于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1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则。在该案例中,涉及到行政机关对建设单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审查行政机关征收易地建设费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对于征收条件,一般来说,只有当建设单位确实存在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客观情形,且经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才需要缴纳易地建设费。如果建设单位能够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机关就不能强制征收易地建设费。 在征收程序方面,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勘察、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易地建设的条件,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对征收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关于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也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收标准,但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1号为我们处理行政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相关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引。无论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时,还是建设单位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都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精神,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