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这种程序相对普通程序更加简便、快捷,能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这表明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一是事实清楚,即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二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三是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简易程序在审理方式上也有其特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比如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传唤当事人,而不必像普通程序那样进行严格的传票送达。 在审理期限方面,简易程序也更为高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这相比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大大缩短,能让当事人更快地获得司法裁判结果,解决纠纷。 简易程序还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程序选择空间。 总之,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为了适应简单民事案件的特点,提高诉讼效率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在适用范围、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方面都有别于普通程序,当事人在遇到符合条件的民事纠纷时,可以考虑通过简易程序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