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种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听说有些情况不能用简易程序,可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种情形。我希望能了解一下,避免在后续处理中出现程序上的问题,好让纠纷能顺利解决,所以想知道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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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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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具有程序简便、审理期限短等特点,能快速解决一些争议不大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因为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需要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程序相对复杂,所以不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是因为原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者程序上存在问题,需要更加严谨的审理,因此也不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涉及的利益主体多,法律关系可能更为复杂,简易程序难以满足审理需求。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等进行审查,通常需要严格的程序保障。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因其影响范围广,需要慎重对待,不适合简易程序。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涉及到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变动,需要更全面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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