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否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听说有的案子能用简易程序审理,可又有人说刑事案件不能用简易程序。我不太清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刑事案件到底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的条件和不适用的情况分别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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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并非绝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能提高诉讼效率。在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是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刑事案件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比如一些犯罪事实简单、证据确凿,并且被告人认罪的盗窃案件等。 不过,也有一些刑事案件是不适用简易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以下几种情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比如,涉及多人共同犯罪,其中有被告人坚决不认罪的案件,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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