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内容是什么?

我自己开了家小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股东出资、股权确认方面的问题。听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想了解下这个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看看能不能解决我公司目前面临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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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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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主要围绕公司设立、股东出资、股权确认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在公司设立阶段,该规定明确了发起人的责任。发起人是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根据规定,为设立公司而产生的对外合同责任,如果是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条款,旨在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发起人的义务。 其次,在股东出资方面,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出资形式和出资义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维护,保障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再者,对于股权确认问题,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原则。当事人之间就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此外,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这为解决股权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了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该规定还对股东权利的行使、股东资格的继承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也应当遵循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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