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件,下面为你详细解读其核心内容。 在当时的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背景下,此批复用于解决合同履行地确定的问题。合同履行地通常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也就是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需要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并且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依照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履行地在丙地,但合同未实际履行,且甲和乙的住所地都不在丙地,此时就不能以丙地作为管辖地。 当合同有实际履行时,如果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需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提)货方式来确定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工矿产品,乙公司送货到甲公司指定地点,那么该指定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 对于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同样按交(提)货方式确定履行地。实行送货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实行提货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像农民甲将农副产品卖给收购商乙,乙来甲处提货,那么甲处就是合同履行地。 此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比如甲找乙加工一批家具,约定在乙的工厂加工,乙的工厂就是合同履行地,但若双方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这些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制定的,它对于明确合同履行地,解决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为合同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清晰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