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却扣押手机等物品该怎么办?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警方最后决定不予立案,但却一直扣押着我的手机等物品。我不明白既然都不立案了,为什么还扣着我的东西,我想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我的东西能不能拿回来,该通过什么途径去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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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若出现不予立案却扣押手机等物品的情况,可按以下步骤来处理。首先,了解什么是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和扣押物品。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是指司法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不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而扣押物品是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进行强制扣留的一种措施。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同时,该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指出,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所以,如果刑事案件已经不予立案,那么所扣押的手机等物品,若与案件无关,公安机关就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并退还。如果遇到公安机关未按规定退还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退还扣押物品。也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申诉,请求上级机关责令下级机关依法处理。此外,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反映,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若发现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行为,会要求其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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