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后,物证怎么取回?
我的案子属于刑事案件,现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之前案件侦查过程中,我的一些物品被当作物证扣押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该通过什么方式把这些物证取回来呢?有哪些具体的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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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当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时,对于作为物证被扣押的物品,物主有权取回。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情形下,既然案件已不成立,那么被扣押的物证通常就属于与案件无关的物品,理应退还。 其次,取回物证的流程一般如下:当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后,您可以主动联系负责该案件的办案民警,询问物证退还事宜。按照民警的指引,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您的身份证明、能证明物品归属您的凭证等。然后,前往指定地点办理物品退还手续。在办理手续时,要仔细核对退还的物品是否齐全、完好,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如果遇到公安机关未按照规定及时退还物证的情况,您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要求其督促相关部门尽快退还。同时,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退还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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