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予立案有哪些救济途径?


当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时,当事人是有多种救济途径可以选择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申请复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简单来说,就是你要是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作出这个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他们重新审查你的案子。 其次是复核。如果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这就给了你进一步申诉的机会,要是复议结果你还是不满意,还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再者是向检察院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也就是说,你可以向检察院反映情况,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进行审查。 最后,如果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你可以自己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