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时由谁负责?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现在想通过调解来解决赔偿问题,但不清楚在这个调解过程中到底是谁来负责。是医院方面指定人负责,还是有专门的第三方机构,亦或是卫生行政部门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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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时,涉及多个可能负责的主体,具体如下: 首先是医患双方自行调解。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就是说,医患双方可以自己坐下来,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各自为自己的主张负责,通过平等、自愿的协商来达成赔偿协议。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比较灵活、便捷,能快速解决问题,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 其次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在这种调解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调解人,负责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优势在于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规范,给出相对公正合理的调解建议。 最后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可以接受医患双方的申请,对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由调解员负责组织和主持调解过程。其特点是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能够站在客观的角度,帮助双方解决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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