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由谁受理?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争议,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来处理。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哪个机构或者部门负责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呢?希望能得到明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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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的受理主体在我国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来解释一下医疗事故争议,它指的是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结果等方面存在不同看法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的重要主体。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既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如果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这里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力和职责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调查、处理等。 此外,医患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的过程其实就是双方直接进行沟通,尝试达成一致意见。若协商不成,双方还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由医学会来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等问题进行专业判断。这也是一种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途径。所以,医疗事故争议的受理主体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协商以及医学会鉴定也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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