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给开不予立案通知书怎么办?
我去公安机关报案,他们说我的案子不符合立案条件,但就是不给我开不予立案通知书。我想知道没有这个通知书,我后续很多事都没办法进行,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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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公安机关不给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情况时,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概念。它是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不立案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所以,若公安机关不给开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直接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上级机关督促其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上级机关有监督下级机关依法办案的职责,通常会重视并处理这类问题。二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有监督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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