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否属于结果?
我去报案,警方给了我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不太确定这就算是最终的处理结果了吗?之后还会不会有其他变动?我就想弄清楚这个不予立案通知书到底算不算一个最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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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通知书通常可以视为一种处理结果。简单来说,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会决定不予立案,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这就表明,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司法机关经过审查后的一种明确表态。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这个结果是绝对不可改变的。控告人如果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此外,控告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所以,虽然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当下的一个处理结果,但控告人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来尝试改变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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