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不予立案后财物怎么归还?
公安局对我的案子不予立案了,之前他们扣押了一些我的财物,现在我想把这些财物拿回来,但是不知道具体该走什么流程,也不清楚有没有什么时间限制之类的,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下财物要怎么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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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关于财物归还问题,首先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在司法程序中,扣押财物是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等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当案件不予立案时,这些被扣押的财物就应该依法返还给财物所有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也就是说,如果公安局已经明确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且经过核查确认扣押的财物与案件无关,那么就需要在三日之内将财物归还给你。 你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要求归还财物。第一步,你要拿到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是整个过程的重要依据,它证明了案件不再进入刑事侦查程序。第二步,带着不予立案通知书,向负责扣押财物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的返还财物申请。在申请中,要详细说明被扣押财物的情况,包括物品名称、数量、特征等,以便公安机关准确核实。第三步,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如果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返还财物,你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申诉,要求督促其依法返还。 总之,在公安局不予立案后,你有权利要求返还与案件无关的被扣押财物,公安机关也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返还。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你能够顺利拿回自己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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