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不予立案该怎么处理?


当遇到公安局不予立案的情况时,您不用着急,有多种途径可以处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白“不予立案”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公安局经过初步调查后,认为您所报的案件不符合立案的标准,所以决定不进行后续的刑事侦查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所以,当您收到公安局不予立案的通知后,第一时间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复议申请书,说明您认为应该立案的理由和依据。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也就是说,您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有法律监督的职责,会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进行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就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最后,如果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您所遭遇的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或者您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您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