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过《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现已废止),不过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主要是物质损失。这里的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身体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这些都属于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而因受伤导致未来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工作必然会减少的收入,就是必然遭受的损失。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失一般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本身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害人的精神起到抚慰作用,且精神损失难以用具体的金钱数额来衡量。 另外,如果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意味着对于这类情况,通常先通过刑事程序进行处理,若仍有损失未得到弥补,才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 总的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被害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诉求合理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