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怎样的?
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但不太清楚最高院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知道哪些情况可以提,哪些不行,想了解清楚,免得白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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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案子里,受害者可以顺便要求赔偿因为犯罪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主要涵盖两方面。一方面是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比如因犯罪行为导致身体受伤,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受害者被打伤后去医院治疗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这一范畴。另一方面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像在盗窃、抢劫等案件中,犯罪分子毁坏了被害人的财物,财物的价值损失就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失一般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如果想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需要通过单独的民事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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