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期间从何时起算的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个亲戚被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我想知道这个死缓期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是从判决宣告之日,还是从别的时间起算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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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缓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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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即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它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简单来说,就是给犯罪分子一个两年的考察期,在这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就有可能不执行死刑。 关于死缓期间从何时起算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期间从何时起算问题的函》并非现行公开普遍适用的正式法律文件,但我们可以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解答。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般而言,如果是一审判决,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死缓期间就从此时开始计算;如果是二审判决,因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死缓期间就从二审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明确死缓期间的起算时间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的表现考核、后续刑罚的变更等。比如在死缓期间,如果犯罪分子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所以准确认定死缓期间的起算点,对于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刑罚和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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