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迟延履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在一个合同纠纷里,对方一直拖着不履行判决,我听说有最高院关于迟延履行的司法解释,想了解这个司法解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对我这种情况有啥帮助,能让对方受到啥约束,我又能得到啥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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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简单来说就是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相关义务人没有按时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迟延履行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等方面。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对于迟延履行金,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这些司法解释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以弥补自己因对方迟延履行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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