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有哪些具体意见?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孩子抚养权大概率归对方,我想了解下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上有啥具体意见,比如抚养费数额怎么确定,支付方式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这些方面,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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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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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为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其次,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实践中,定期给付一般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 再者,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但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另外,抚养费的变更问题。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同样,如果给付抚养费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最后,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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