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有哪些具体意见?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现在最头疼的就是孩子的抚养问题。我们都很爱孩子,都想争取抚养权。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有啥具体意见,好做到心里有数,该怎么争取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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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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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是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随母方生活。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更强,更有利于他们的成长。不过,如果母方存在一些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况,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又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子女也可随父方生活。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意见》第1条,目的是保障孩子能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这是《意见》第3条的规定,主要是从孩子的成长利益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来决定抚养权归属。 如果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尊重他们的意愿更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这是《意见》第5条的规定。 此外,在抚养费方面,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这是《意见》第7条的规定,确保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能够得到保障。 在抚养关系的变更上,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意见》第16条的规定,保障孩子能在更合适的环境中成长。 总之,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在离婚案件中更好地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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