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酒驾的最新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酒驾并没有专门出台一个名为“酒驾最新解释”的文件,但在司法实践以及与酒驾相关的法律适用等方面有相关的指引和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酒驾的概念。酒驾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饮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这一区分规定依据的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 2010)。 对于饮酒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其性质更为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于酒驾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如果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酒驾相关案件的量刑等方面也有一些指导意见。比如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