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及司法部对醉驾有哪些新规定?
我平时偶尔会喝点酒,最近听说两高和司法部对醉驾出了新规定。我想知道这些新规定具体是什么,对我们普通司机有啥影响,会不会处罚变得更重,或者有新的判定标准?希望了解一下,以后开车也能更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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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司法部关于醉驾的相关规定,是为了规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执法司法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在法律概念上,醉驾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驾驶行为,这种行为被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要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依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果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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